1.2002年初,创始人成向东老师首先创立了成向东工作室,专心致力于研究心理咨询。   2.随着时间的积累,投身于咨询行业的人数的增多,成向东老师带领一批年轻且志趣相投的心理咨询师,与2009年创办了太原圆成心理咨询研究中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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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愈深,恨之愈切。”

    “爱之愈深,恨之愈切。”对爱恨关系的这个朴素概括的言下之意是:爱能够转化成恨,爱的情绪越激烈,由此转化成的恨也就越强烈。爱与恨看上去有一种对等转化的关系,就像天平的一端被抬起,放手后另一端就被高高抛起。然而由直观现象概括出的“规律”常常经不起认真推敲。
相信爱恨对等转化的人可能举出这样的例证:在爱情关系中,好感越强烈,关系破裂时产生的仇恨情绪也越剧烈。的确,由爱生恨是个普遍的现象然而这现象的背后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由爱向恨的能量转化的过程。
    与“爱之愈深,恨之愈切”这个说法相反的例子大有其在。爱而不可得,最直接的感受一般是失望、抑郁和焦虑,而不是仇恨。爱之愈深,当失去或不能得到所爱的对象,则抑郁、焦虑的情绪愈甚,这才是爱的情绪转化的普遍规律—正如《诗经·关雎》所云:“窈窕淑女,寤寐求之。求之不得,辗转反侧。再如,一个失去爱子的母亲,不会因而对这个孩子产生愤恨的情绪;一个丢失了自己最珍爱的古董的收藏者,也不会对这个古董产生恨的感情;一个想过上富裕生活的人未能挣得足够的金钱,也不会仅仅因此而对金钱恨之入骨。
     人们是对夺去自己心爱的人或物、或者阻止自己得到向往之物的他人产生仇恨,而不是对所爱的目标产生仇恨。如果爱者对自己所爱的对象产生了愤怒和仇恨,其强度与先前的爱等量齐观,这种现象发生在一种特殊的情况下:那被爱的对象同时又扮演了夺走这被爱的对象的敌人的角色。换言之:那个人既是被爱者又是夺爱者。在上文提到的例子里,收藏者丢失了最心爱的古董,他会恨那个偷窃者。他的恨是因自己的爱物被夺走而发生的,而在爱情关系中,当一个被爱者主动逃离与爱者的关系,她/他就摇身变成夺走被爱对象的那个人。个人对某个对象爱得愈深,当爱的对象被夺走时,这个人对那夺爱者的恨自然也就愈加强烈。

    而当这夺爱者同时又是那被爱者,我们就会产生一个错觉:以为这个人对对象的爱转化成了对对象的等量的恨。爱的目标和恨的目标发生了重合,也就导致了爱恨交加的处境。如果我们发现某个人对于他那原本所爱的对象恨之入骨,我们切不能以为那原先的爱转化成了恨,因为那爱有可能原封不动地保留着,有时会以令你错愕的方式卷土重来。恨,其实是一种比爱更复杂的情感。恨某个人,乃因我们认为对方主动地对我们造成了伤害不论是让自体(se)受到攻击,还是把自体的一部分从我们这里夺走。例如,A男爱上B女,一且A认为B接受了自己的爱,B就成为A自体的一部分。如果B变心,主动脱离了A的怀抱,B就成了那个夺走A的一部分自体的人,也就成了恨的对象。爱情关系委实是人类关系中最充满纠葛和冲突的一种。对于A来说,离他而去的B同时扮演着两个互相对立的角色。如果我们把A所爱的对象标记为B,把离弃了A的、被A所恨的对象标记为B。

    那么,爱情关系中,仅从A的角度来看,就存在着A与(B,B)的三角关系。A对B的爱越强烈,对B‘的恨也越激烈如果B接受了A对自己的好感,A把B纳入自体;而且B也爱A,并且A也接受了B对自己的好感;这就构成了一种基本的感情关系,我们称之为“相爱”然而在爱情关系中还掺杂着另一种关系。A有时把B当作自体客(sellre),反之亦然。自体客体是一个人用以确立自体(self)的他者。在爱情关系中,B既是A爱的对象(希望纳入自体的对象或者已经纳入自体的对),又是A的自体客体B抛弃之感,对B产生恨意。当作为自体客体的B离开A,A又会验到另外一种丧失,即一个关怀自己的、让自己得以确立的他者的丧失,A会对使作为自体客体的B离开的第三者(B)产生另一种愤。A会有被在爱情关系中,所有以上这些关系和感受纠葛在一起,故而情感破裂导致的恨怒强烈而复杂,非旁观者所能体会。“爱之愈深,恨之愈切”的准确表达应该是“爱和被爱愈深,对剥夺爱的对象和爱自己的对象的第三者的恨也越强烈”。只有在被爱者和被恨者正好重合为一人时(这恰好发生在爱情关系之中),“爱之愈深,恨之愈切”的现象才会出现。“爱之愈深,恨之愈切”的另一个语境是在子女教育中。父母对子女怀有的期望越高,而子女对父母期望的挫败也越剧烈。子女委实容易成为夺去父母期望的那个人—在一些情况下,这恰恰是子女为追求自己的独立性有意做出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1-5-17 15:22:55 阅读:1373次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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