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建构主义的观点和反映的并不是很清楚。其他人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同意霍夫曼关于吉尔低估了非解释性干预力量的言论,但是我同意,这的确发生过。不过,当一个人开始思考精神分析行为模型和治疗变化本质的不同理论时,这个问题就变得相对不那么重要了,不同干预只是一种参数检验,以发现哪种方式会推进精神分析过程,哪种没有太多效果,哪种会有损害。我认为,如果要推行某种理论,就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说明一种治疗性观点优于另一种,包括临床的证据,这也需要精神分析有更多的客观证据。我们还需要看到,理论家的原则是否反映在他们的实践之中。说我们是作为“我们病人的亲密伴侣”来合作是什么意思?
经典分析师的亲密参与和关系学派分析师的亲密参与在实际行为上有什么不同?这怎么来证明?
们如何在与他人的工作中获取足够的亲密以形成之前的那个观点,即服务病人的治疗目的在某一立场要优于另一立场?重视一种理论而非另一种理论是否真的会导致不同的实践,或者通往分析目标的不同途径?这些理念是否只存在于原则中,或者实践指南能在过程中被证明?我们需要他们的临床行为,对他们结论的更多说明,以及大量机会来比较和验证他们的实践和其他临床实践的差异。理解基于关系学派精神分析的治疗性变化是否能够给分析师提供一整套带来积极治疗结果的工具?它们是什么?
我们可以定义它们吗?我们能够在一群有经验的关系分析师的工作运用中看到它们吗?我们能够在临床例子中观察他们的行为吗?如果我们要使反移情暴露作为技术的一个核心部分,正如关系理论所暗示的那样,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它?缺乏对这种材料的审视是本书的缺憾,但霍夫曼在这一点上也并不孤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