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国际疾病分类》系统 |
精神疾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大多数非器质性精神疾病的诊断,缺乏用科学仪器进行检查而获得支持诊断的生物学指标,因而精神疾病的分类研究显得特别重要。精神疾病的分类是将各种复杂的精神症状,以一定的标准和目的给予分类和整理,根据精神症状的发生、临床特点、病程和转归的内在规律性,组合为不同的综合征,并将其标定为特定的精神疾病。 国际疾病分类》系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精神病学事业有了显著的进步,《国际疾病分类手册第六版》(ICD6)中,首次列入精神疾病分类一章,列出20余种精神疾病。20世纪5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ICD7仅作细小修改。1965年世界卫生组织举行第八次修订会议,出版了ICD8,首次出现编有诊断类别的术语汇编,对诊断用词注释后更有利于统一理解。1977年再次修订出版ICD9,对每种精神疾病给出了描述性定义,这样有利于各国诊断概念的逐步统一。 1988年进一步修订完善出版了ICD10,是目前国际通用的精神科分类标准。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要目:F00~F09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F10~F19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F20~F29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F30~F39心境(情感性)障碍;F40~F49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F50~F59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F60~F69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F70~F79精神发育迟滞;F80~F89心理发育障碍;F90~F98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和情绪障碍;F99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
发布时间:2013-2-17 0:18:51
阅读:2465次 来源:原创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