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压力包括了“紧张”和“应激”,同时也包括了引起“紧张”和“应激”的 “事件”。也就是说,心理压力不单只是一个“stress”,而且包括了引起“stress” 的“stressor”。比如,像上面所举例的那位女孩,她的“紧张”和由紧张引起的内心变化或 “应激”状态,可以说就是“心理压力”,但是那使她感到“紧张”和产生“应激”的特殊事件,也应该属于心理压力的范畴。
从这种角度来考虑“心理压力”概念的内涵,基本上是以心理学中的“意向性”为根据的。“意向性”是人的心理活动的一种根本属性,如著名心理哲学家布伦塔诺所称之的“意动”,所有的心理活动都必然要涉及一种内容,蕴含某种客观事件。比如,我们看到一种颜色,在意动心理学的观念中,你所看到的“颜色”不算是心理的,而你的眼睛或视网膜也不是心理的,只有内含与涵盖颜色(外在的客体或事件)和眼睛(内在的生理基础)的“看”,才真正地属于心理范畴,属于真正的心理现象。在这种意义上,“意向性”也是一种包容性,也是一种主客体的相互作用。
正如人们的爱与恨等情感一样,都必然有着爱或恨的 “对象”,心理学家在作研究时,也就不仅仅要研究人的内心的爱与恨的情感,还必须考虑与这情感密切相关的“对象”。同样,在考虑心理压力时,也就不但要考虑“紧张”和“应激”,还需要考虑引起“紧张”和“应激”的事件。
这样,才会有更为符合实际的研究结果。心理压力除了有概念的内涵,还有实际的内容。它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涉及到我们的内在状态和内心体验,涉及到我们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涉及到我们生命的自我意识和生命的自我保护。 |